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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峰与何万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何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何万胜,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何万胜、陈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何万胜偿付申请人刘峰借款30000元,承担利息10000元,合计4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陈玉忠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万胜偿付案件款4000元。下剩案件款36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何万胜双方已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刘峰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