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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与黄文苏、马桂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苏,马桂霞,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苏,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霞,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柏,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郦城20幢101室。法定代表人:余振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文苏、马桂霞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振兴礼洋��贸有限公司确认共同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黄文苏、马桂霞未按期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文苏、马桂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 琼审判员 徐松松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