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子旗、王猛、李守凤、张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子旗,王猛,李守凤,张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972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游四军,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旗,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王猛,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守凤,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旭文,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赵子旗、王猛、李守凤、张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守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守凤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李守凤的起诉。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