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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子旗、王猛、李守凤、张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子旗,王猛,李守凤,张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972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游四军,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旗,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王猛,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守凤,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旭文,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赵子旗、王猛、李守凤、张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守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守凤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李守凤的起诉。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