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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妃色烤动力餐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珲春市妃色烤动力餐吧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怡,该协会工作人员。被告:珲春市妃色烤动力餐吧,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东市场西面。经营者:冯贺,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妃色烤动力餐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珲春市妃色烤动力餐吧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珲春市妃色烤动力餐吧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9300元,承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26元,合计40126元。本案诉讼过程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退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753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叶明晶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