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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张林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荣,张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荣,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张林书,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3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与被执行人张林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林书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林书于2017年8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张志荣还款800.00元,直至还清24800.00元;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张林书每月交款至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