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利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利,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孙利经事前通过手机联系,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某大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3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谭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了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利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称重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通讯记录,短信聊天截屏,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孙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利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利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44克,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孙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