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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华志勇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志勇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志勇,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武汉市新洲区。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6年3月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小平,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835710。辩护人罗桂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1353422。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志勇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芳、童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志勇及其辩护人王小平、罗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8月份左右,时任新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八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华志勇听说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要对外招标,便找到该工程负责人郑某(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要求承接该工程。经同意后,新八公司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在对外公开招标之前,华志勇与负责制作该工程控制价的蒋某联系,得到该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华志勇将这些资料交给公司预算员曹成华,核算出该工程的拦标价。“工大雅苑”工程对外招标之后,被告人华志勇安排公司经营部经理朱某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又安排曹成华分别制作所借入围公司的商务标书,在确保新八公司中标的情况下计算出各公司的投标报价,由华志勇确认。最终该工程由新八公司中标,工程中标价为6985.2129万元。2、2014年3月,被告人华志勇听说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工程要对外招标,便找到该工程负责人郑某,要求承接该工程。经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同意,新八公司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该工程对外招标之后,被告人安排朱某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又安排曹成华分别制作所借七家入围公司的商务标书,在确保新八公司中标的情况下计算出各公司的投标报价,由华志勇确认。最终该工程由新八公司中标,工程中标价为3243.3190万元。被告人华志勇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华志勇虽然具有串通围标行为,但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没有给建设单位、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已退还违法所得,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份左右,时任新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八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华志勇听说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要对外招标,便找到该工程负责人郑某(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要求承接该工程。经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同意,新八公司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在对外公开招标之前,经业主方同意,华志勇与负责制作该工程控制价的湖北省中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联系,由蒋某将该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华志勇。华志勇将这些资料交给公司预算员曹成华,由曹成华核算出该工程的拦标价。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对外招标之后,被告人华志勇安排公司经营部经理朱某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后朱某借用了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该工程进行资格预审后,一共有七家公司的资质入围,这七家公司均为华志勇、朱某借用资质投标的公司。接着华志勇又安排曹成华分别制作七家入围公司的商务标书,曹成华根据之前核算出的拦标价,在确保新八公司中标的情况下计算出各公司的投标报价,交给华志勇确认。最终该工程由新八公司中标,工程中标价为6985.2129万元。2、2014年3月,被告人华志勇听说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工程要对外招标,便找到该工程负责人郑某,要求承接该工程。经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同意,新八公司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对外招标之后,被告人华志勇安排朱某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后朱某借用了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该工程进行资格预审后,一共有七家公司的资质入围,这七家公司均为华志勇、朱某借用资质投标的公司。接着华志勇又安排曹成华分别制作七家入围公司的商务标书,曹成华在确保新八公司中标的情况下计算出各公司的投标报价,交给华志勇确认。最终该工程由新八公司中标,工程中标价为3243.3190万元。同时查明,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和“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工程均已竣工验收。被告人华志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团风县公安局扣押涉案赃款319.8739万元。另查明,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华志勇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并愿意接受对其的监管。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湖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编号:2014030007,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证实: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招标报建情况;(2)新八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位公司、新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和“工大雅苑”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以及银行凭证、交纳保证金的收条等书证。证实:新八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新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以及“工大雅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3)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项目招标条件备案书、投标资格预审报告。证实:新八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位公司、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新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中通过预审入围;(4)湖北恒达建设贡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以及武汉工程大学与湖北恒达建设贡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项目代理协议书。证实:湖北恒达建设贡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5)武汉工程大学总务处提供的“关于武昌校区8号楼学生宿舍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场的请示”、借条等书证。证实: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工大雅苑”经校方研究决定,在招投标没确定施工单位的情况下由新八建设集团提前进场施工;(6)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施工招标评分结果汇总表。证实:在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施工招标中,新八建最终得分为98分,名次第一;(7)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中的中标通知书;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投标,并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8)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招标条件备案书、预审公告、《投标资格预审报告》、招标评标报告等书证。证实: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中通过预审入围;(9)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以及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大雅苑”工程建设项目代理协议书。证实: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是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10)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中的综合标和商务标书、中标通知书;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标,并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11)调取的新八建设集团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回单、转帐凭证、收款单等书证。证实:新八集团在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投标中为新七建设集团等几家公司交纳保证金的的事实。(12)团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暂扣款物票据,证实暂扣被告人华志勇赃款319.8739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男,武汉市武昌紫阳路249号11栋乙门2-3号)的证言,证实:新八建在投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和“工在雅苑”工程时,新八建项目经理华志勇借用了几家公司的资质来围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这个标,华志勇是安排朱某去借资质的,朱某又安排了谭某借资质,借用了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2)证人夏某(男,武汉市江山区雄楚大街199-283-3号,新八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时,朱某找到夏某要夏某帮忙参加投标,以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标。该工程开标那天,朱某把标书交给夏某让他拿到招标现场。在招标现场,夏某还看到了新八建的工作人员肖某1和张某1也是代表其他公司委托人参加围标的。(3)证人张某1(男,新八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招标时,朱某安排张某1代表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在雅苑”工程围标,以确保该工程由新八建中标。(4)证人汪某(女,2009至2012年在新八建工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汪某在新八建受华志勇领导,做资料方面的事。参与了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票的工作,这个工程投票入围公司的综合标技术标标书都是汪某做的,开标的时候,汪某作为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委托人参加开标。做标书时,是华志勇给的资料,按华志勇的要求做的,标书做好后都交给了华志勇。(5)证人肖某1(女,2005年至2015年1月在新八建工作)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招标时,朱某安排肖某1代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在雅苑”工程围标,以确保该工程由新八建中标。还证实了夏某、张某1也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6)证人张某2(男,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朱某联系了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2,告诉张某2: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新八建确定中标,让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配合他们投这个标,并将这个项目投标报价是的具体数字报给了张某2,张某2就按朱某的要求去做了。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所交讷的保证金由新八建按月息3分付息给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另外还支付给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2000元费用。(7)证人姜某(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是由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有关招标的资料于2014年3月份被招标人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的邬某借走。(8)证人沈某(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部经理)的证言,证实: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是由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该工程有7家公司入围,其中有6家公司缴纳了保证金,最后这个工程由新八建设集团中标。(9)证人华某(中天建设集团公司第六建设公司经营部总经理)、证人范某(中天建设集团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0年新八建设集团公司的朱某联系华某,要借用中天建设集团公司资质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的投标,走一下流程,华某同意并派公司员工范某配合新八建设集团参加投标事宜。(10)证人金某(中天建设集团公司财务处经理)的证言,证实:中天建设集团公司没有交纳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的保证金。(11)证人陈某1(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中太建设集团公司没有交纳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宛”工程的保证金。(12)证人施某(原任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证实:(1)2010年,华志勇借用中太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标,施某安排公司的资料员制作综合标书,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是由华志勇做好后拿到公司盖章后密封的。(2)施某帮华志勇借到了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该公司的综合标书,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由华志勇做好后交给施某,施某再拿到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后密封封标的。(13)证人刘某1(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年,新八建设集团公司的朱某借用中博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标,综合标书,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是由朱某做好后拿到公司盖章后密封的。(14)证人刘某2(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证实:新八建设公司的谭振借用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标,但只是参加开始的资格预审,没有参加开标,也没有制作标书和缴纳保证金。(15)证人蒋某(湖北中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1)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的工程控制价和审计等工作是由湖北中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负责。(2)该工程由武汉工程大学委托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的开发工程。在该工程招标之前的会议上,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经理郑某已经确定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志勇来做,并让蒋某配合华志勇。这个项目已经由华志勇在学校进行施工。该工程的工程控制价做出来后,蒋某按照郑某的要求将工程控制价的资料交给华志勇。(16)证人郑某(原任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原任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证言,证实:(1)武汉博天置业有限公司是武汉工程大学开发“工大雅苑”工程成立的一个公司。该工程公开对外招标之前,学校通过内部招标确定了由新八建设集团公司先进场负责基坑支护工程,对外招标也包括基坑支护这一部分,后来“工大雅苑”工程经过公开招标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接基坑支护项目的时候,先进场的时候就将图纸发给了新八建设集团公司。(17)证人吴某1(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施某借用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投标,该公司的综合标书,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由施某做好后交给公司,公司盖章后密封的。代表公司参加投标的是施某安排的人。(18)证人林某(新八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操道文(新八建设集团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招标的时候,华志勇让他们代替其他公司到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后来退保证金的时候也是他们去的。(19)证人陈某2(男,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证言,证实:2014年2至3月份,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网上看到了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楼招标的信息,公司决定投标,这时,朱某与陈某2联系说,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楼工程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中标请他们配合一下,意思是让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把资质借给新八建用,陈某2把这个情况向公司的负责人汇报后,公司负责人同意借用资质给新八建。新七建入围后,其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是朱某送给陈某2的,综合标书是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的。当时交讷的保证金都是新八建交的。(20)证人刘某3(男,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9-2-801号)的证言,证实:湖北恒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负责武汉工程大学教辅8号楼学生宿舍的招标代理工作中,学校领导已经讨论决定了施工单位,招投标程序就是走流程,工程先开工后进行的招投标,先期进场开工的公司和最后中标公司是都是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证人叶某(男,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武汉建工第二建筑公司宿舍)、证人潘某(男,住武汉市汉阳区山北湾271号)、证人昌某(男,住武汉市洪山区关西小区22-4-502室)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时候,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经营部的副总经理张某2找到叶某,说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找他帮忙把武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资质借给新八去投个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教辅8号学生宿舍的标,招标公告出来后,叶某就以公司的名义报了名,并安排公司员工潘某购买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做好了资格预审文件并由叶某拿去送审了,入围后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做的综合标书,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以及投标报价怎么弄的不清楚,当时的投标保证金是由张某2的个人账户打到公司的基本账户,再打给招标公告上的保证金账户上。工程开标是由昌某去参加的。(22)证人王某2(男,住武汉市欢乐大道东湖亭园20栋1701室)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时候,他在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习时,公司经营部的陈某2吩咐他去参加个项目工程的开标,他拿着标书去开标并在相关文件上面签字,标书是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拿做好的标书去他们公司封标的。(23)证人张某3(男,住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凯旋小区5栋1302室)、证人孙某(男,住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58栋1单元401室)、证人李某1(男,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58栋1单元401室)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潭政,找孙传雄借用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孙传雄向张某3汇报后得到了许可,之后就由李某1制作资格预审资料和综合标书,孙某去送的资格预审资料。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投标报价都是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弄好后由谭某拿到新十去封标的,投标保证金是新八将钱打到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再打给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程是由李某1去参加开标的。(24)证人游某(男,住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三鸿家园)、证人吴某2(男,住武汉市武昌区狮龙花苑);证人赵某(男,住武汉市武昌区狮龙花苑)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朱某跟游某联系让他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借给他们去投标,经同意后,游某就安排吴某2去购买资格预审资料,制作资格预审文件,之后由赵某去送的资格预审文件,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通知入围后,朱某打电话游某说不需要他们公司制作标书和开标。之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排自己公司员工朱文婷参加投标活动。(25)证人黄某(男,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梳子桥17号)于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朱某联系他要借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他同意后就安排公司员工购买资格预审资料,制作资格文件,入围后安排公司员工制作了综合标书,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投标报价是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朱某安排制作的,直接拿到振发盖章和封标的,投标保证金是由朱某从他的私人卡,转给振发公司的财务总监吴某3的私人账户10万元作为保证金,吴某3直接从振发公司的对公账户向保证金账户转了10万元人民币缴纳保证金。(26)证人杨某1(女,武汉工程大学总务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工程,学校为了赶工期是先施工后进行的招投标程序,学校研究决定由湖北恒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代建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立项、工程建设等工作。代建公司推荐七八家建筑公司先进场施工,经她和领导多次研究后决定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先进场的时候就将图纸给了新八建设,进场施工没有签订合同,写的承诺书。之后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过程,走个流程,想办法保证新八公司中标。(27)证人喻某(男,住武汉市武昌区尚隆地球城79号)的证言,证实:华志勇借喻某的名义去投标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楼工程两个项目。(28)证人李某2(女,住武汉市武昌区软件园路清江山水小区36栋1单元505室)、证人曹某(曾用名肖某2,男,住武汉市武昌紫阳路249号11栋乙门2-3号)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时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朱某联系李某2让她帮忙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借给他公司去参加投标,她将这个事情汇报给肖某2,经同意后,在网上报了名,并去购买了资格预审资料,做好资格预审文件并送去,入围后公司因基本账户有问题被查封,不能缴纳投标保证金,她讲明情况后,朱某说不用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去参加后期的开标。并证实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施工领取答疑纪要表中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一栏,被委托人杨颖不是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9)证人张某4(男,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2号楼1601室)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的时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谭某要他将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借他去参加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的投标,答应后就报了名,购买了资格预审资料,做好了资格预审文件,入围后,综合标书是他们公司做的,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是谭某拿到他们公司封标的,投标保证金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到他们公司账户,再转到保证金账户。并证实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施工领取答疑纪要表中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一栏,被委托人杨颖不是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30)证人王某3(男,住武汉市汉阳区阳光丽景7号4-502号)、证人杨某2(男,住武汉市汉阳区汉欣苑小区12栋2单元402室)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朱又祥要王某3帮忙将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借给他去投标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王某3同意并安排公司员工网上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制作和送资格预审文件,入围后朱某那边将标书做好到他公司封标盖章,投标保证金是朱某将保证金打到他公司的账户,再打给保证金账户,开标的时候王某3安排员工杨某2去参加的。(三)鉴定意见(1)湖北涵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关于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项目获利金额达到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涵信(2017)司会鉴字第7号》结论: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总金额69,852,129.00元计算为依据,取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计算后的净利率为4,191,127.74元,取建筑业应税所得率20%计算后的净利率为10,477,819.35元。(2)湖北涵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关于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获利金额达到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涵信(2017)司会鉴字第6号》结论: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总金额28,332,808.62元计算为依据,取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计算后的净利率为1,699,968.52元,取建筑业应税所得率20%计算后的净利率为4,249,921.29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志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在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和武昌校区8号学生宿舍两个项目中,华志勇为了中标,先找到武汉工程大学负责基建的人员,要求承接该工程,武汉工程大学负责基建的人员同意让新八做,但工程的招标过程还是要进行,后华志勇就安排了朱某借用几个公司的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确保新八建中标。朱某当时借了约15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围标,并且都向华志勇作了汇报。资格审查后有7家公司入了围,这7家公司都是华志勇安排的围标公司。华志勇又安排曹成华做了这7家围标公司中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其标书报价等核心内容都是华志勇控制。综合标书都是围标的这几家公司自己做的。最后,新八建以第1名的得分中标。围标的这7家公司的保证金都是由华志勇所在的新八建出的。(2)武汉工程大学“工大雅苑”工程资格预审评分时,郑某对新八建设给予照顾,新八公司有两项没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情况下,给予满分。(3)“工大雅苑”工程项目拦标价的预算是由中诚审计事务所蒋某将该工程项目的图纸交给华志勇,华志勇再安排曹成华核算出来的。曹成华再根据拦标价填报投标报价。(五)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华志勇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并愿意接受对其的监管。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认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志勇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华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建工程均已竣工验收,且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华志勇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并愿意接受对其的监管。辩护人就量刑情节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志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晓华审 判 员  万国正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