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丰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丰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6505208-7。法定代表人:孙茂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01B室,组织机构代码75731604-X。法定代表人陈丰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创丰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北京路,组织机构代码68586150-7。法定代表人孙亚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丰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丰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5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