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帮会与康月贵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帮会,康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赵帮会,女,生于1967年1月2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康月贵,男,生于1964年8月13,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帮会与被执行人康月贵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支付内容,被执行人应在支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款121860.83元、案件受理费1473元,两项共计123334.83元。本案执行费14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人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夏建春审 判 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进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