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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章飞非法持有枪支、姚顺海非法持有弹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顺海,入陈章飞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顺海,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家住巍山县。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入陈章飞,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大理州巍山县。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章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姚顺海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章飞、姚顺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19日,巍山县公安局大仓派出所民警在巍山县xx镇xx村xx号,从被告人陈章飞卧室内查获二支疑似枪支及605颗钢珠弹丸。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一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4.5毫米气步枪,属制式枪支(民用枪支);另一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8毫米气步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2016年7月19日,巍山县公安局大仓派出所民警在巍山县xx镇xx街被告人姚顺海的“五金百货超市”内,查获疑似4.5毫米气枪弹21盒、5.5毫米气枪弹197盒、气枪弹累计约10000余发。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气枪弹是“山峰”牌4.5毫米、5.5毫米气枪弹。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飞、姚顺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无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擅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其中,被告人陈章飞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被告人姚顺海非法持有气枪弹218盒累计约10000余发,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被告人陈章飞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姚顺海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依法分别追究被告人陈章飞、姚顺海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章飞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被告人姚顺海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顺海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章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枪支二支、钢珠弹丸605颗、气枪弹218盒累计10000余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瑞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