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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5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金荣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金荣,金峰,蔡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19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1802740。法定代表人卢小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工业区香车路225号B座1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85049。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金荣,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金峰,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蔡科春,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薪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腾公司)、徐金荣、金峰、蔡科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昆千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528000元。二、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违约金79200元。三、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执行人徐金荣、金峰就上述付款义务中的328000元、违约金49200元、律师代理费12424元合计389624元向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薪电气配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蔡科春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信息,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账户资金372363.39元并发放给了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另外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金荣名下的车牌沪A×××××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9月19日),由于以上车辆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徐金荣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XX弄XX号XXXX室(建筑面积167.52平方米)的房产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人可在松江区人民法院拍卖该房产时参与分配。此外昆山再查无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