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81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哲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哲理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哲理,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哲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哲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下午,李某(已判)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娱乐会所××包厢内窃得沈某一部××手机。之后,李祥至瑞安市玉海街道××大道××号手机店内销赃。被告人赵哲理以人民币25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该部手机,并将手机以4150元价格转售给他人。经估价,该部手机价值5791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哲理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哲理退出非法所得4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哲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瑞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哲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哲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哲理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丽 平人民 陪 审员 刘 秋 萍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