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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凤霞与卢桂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霞,卢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杨凤霞,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被执行人卢桂敏,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杨凤霞与卢桂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71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杨凤霞申请,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卢桂敏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女儿河村的楼房(房产执照为锦太农房执字第NO0036x**号)更名为杨凤霞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