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121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被告: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月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