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培霞、左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培霞,左丽红,廉永新,袁旭涛,徐永晓,刘朝丰,李琴,徐永鹏,李晖,王海宽,王力,XXX,张亚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604号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753895240N。法定代表人:杜志伟,主任。委托代理人:侯晓远,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献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霞,女,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左丽红,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廉永新,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袁旭涛,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徐永晓,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朝丰,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琴,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建设西路湛河区。被告:徐永鹏,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晖,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海宽,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王力,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XXX,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张亚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培霞、左丽红、廉永新、袁旭涛、徐永晓、刘朝丰、李琴、徐永鹏、李晖、王海宽、王力、XXX、张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董亚楠代理审判员 赵 颍人民陪审员 陈璐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茜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