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英与王守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王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泡子沿街道环卫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十七委*组。被执行人王守义,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公务员,住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王守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守义的银行存款124,000元,该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张英领取。执行费1,760元由被执行人王守义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