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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建皇与邓广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皇,邓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皇,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建群,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生,大学硕士,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邓广兵,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建皇依据(2010)黔威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邓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执行费为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周建皇的委托代理人周建群与被执行人邓广兵达成和解,由邓广兵在2017年9月20日前履行3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自2017年9月30日起每个季度履行20000元,直至履行完为止。若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则重新计算迟延履行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执行标的不能全部到位,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家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