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化芙蓉云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波、龙跃武、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波,安化芙蓉云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龙跃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1004号。法定代表人:段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芙蓉云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化县清塘铺镇云雾山村吴家组。法定代表人:邹国云。原审被告:龙跃武,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化县。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安化芙蓉云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波、龙跃武、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波、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湘0923民初790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波、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李波、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诉争的不动产在该院管辖范围之内,该案应由该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李波、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李波、湖南融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或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安化芙蓉云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以租赁林权经营权未支付租赁款为由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支付流转租赁价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不动产在安化县。因此,原审安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