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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刘德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664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刘某,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剑钦书 记 员 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