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冬萍、马晓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冬萍,马晓瑜,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许冬萍,女,壮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马晓瑜,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林芳,女,瑶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许冬萍申请执行马晓瑜、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晓瑜、林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冬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提取被执行人林芳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