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孟庆美与刘海涛、薛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美,刘海涛,薛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286-1号原告孟庆美,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告刘海涛,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告薛萍,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庆美与被告刘海涛、薛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萍名下的位于高密市百脉湖大街东666号高密市五金建材贸易广场西区9号楼1号、3号商铺二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