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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521镇江市永泰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永泰石业有限公司,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521号原告:镇江市永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亿都家具建材城仓储区6-3、6-4号。法定代表人:章利兵,执行董事。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绍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永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永泰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永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5元减半收取45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