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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秀珠、林建钦与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秀珠,林建钦,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秀珠,女,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建钦,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夏克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秀珠、林建钦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秀珠、林建钦申请再审称:(一)林秀珠、林建钦与玫瑰园公司之间的是《联建协议》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只是为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而不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根据《联建协议》和《承诺书》,玫瑰园公司承诺于2013年2月底将房产证办出来,其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秀珠、林建钦与玫瑰园公司之间既签订了《联建协议》,也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两者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共同组成部分。二审法院以《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对交房时间的变更为由对其违约赔偿请求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林秀珠、林建钦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秀珠、林建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张心全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对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