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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良,资产保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春平,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春平清偿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人李春平交来本金29900元及利息10100元。对剩余利息,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放弃对剩余利息的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东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