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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春伟、袁生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伟,袁生波,张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164号原告:郑春伟,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袁生波,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张涌,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原告郑春伟、袁生波与被告张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郑春伟、袁生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伟、袁生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伟、袁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春伟、袁生波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