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春伟、袁生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伟,袁生波,张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164号原告:郑春伟,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袁生波,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张涌,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原告郑春伟、袁生波与被告张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郑春伟、袁生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伟、袁生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伟、袁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春伟、袁生波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