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绪奎与德阳市润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红、陈志福、杨艳、杨龙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绪奎,德阳市润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红,陈志福,杨艳,杨龙春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938号原告:江绪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润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下南街146号金谷商城B幢2-3号。法定代表人:杨奇。被告:杨晓红,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陈志福,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杨艳,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杨龙春,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原告江绪奎与被告德阳市润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红、陈志福、杨艳、杨龙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认为,现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赵继明人民陪审员  古利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