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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州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天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土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金土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金土地公司履行支付3000元后,本院通过网络,并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土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