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圣泗、赵元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圣泗,赵元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圣泗,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元亮,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训利,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圣泗因与被上诉人赵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圣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圣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上诉人汪圣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熙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 戈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