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林与被告孙晋洋、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孙晋洋,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2民初67号原告:赵林,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晋洋,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被告: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渴口村。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文化西路196-7、8号。主要负责人:桑海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林与被告孙晋洋、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以原告赵林已与被告孙晋洋协商处理该案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且符军的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符军有权代赵林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00元,减半收取计569.00元,由原告赵林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