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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卓可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卓可富,曾美玉,卓朝友,王守炮,卓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577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卓可富,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曾美玉,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卓朝友,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守炮,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卓朝生,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平土资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卓可富等5人于平阳县南雁镇雁山村占用水田539.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建造一幢5间4层砖混结构落地房(计1518.8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9.4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平阳县南雁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