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莫炳维与温杰裕、卢健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炳维,温杰裕,卢健苍,杨烟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82号之二原告:莫炳维,男,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温杰裕,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卢健苍,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杨烟苹,女,汉族,住恩平市。原告莫炳维与被告温杰裕、卢健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日依原告申请追加杨烟苹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6月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莫炳维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莫炳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炳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莫炳维负担。审 判 长 吴丽冰审 判 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明亮书 记 员 张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