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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新江与陈顺生、苗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江,陈顺生,苗国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51号原告李新江,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关素平,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新江妻子。被告陈顺生,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苗国利,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江与被告陈顺生、苗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在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江撤回对被告陈顺生、苗国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