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子权与王文华、郭希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权,王文华,郭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231号原告:王子权,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子和,男,1972年0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文华,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郭希军,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权与被告王文华、郭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权撤回对被告王文华、郭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王子权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