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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子权与王文华、郭希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权,王文华,郭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231号原告:王子权,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子和,男,1972年0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文华,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郭希军,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权与被告王文华、郭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权撤回对被告王文华、郭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王子权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