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跃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张跃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负责人:侯德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军,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跃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跃军在本案中诉请的赔偿损失既包括保险车辆湘CC32**号小车的车损,还包括本车人员蒋利、李健受伤损失及李燕峰驾驶的湘C0QL**号小车的车损。一审法院对张跃军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已向蒋利、李健、湘C0QL**号小车的车主履行赔偿责任审查不清,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