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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成都齐宇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成都齐宇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凡,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33号。负责人钟鹏。被执行人成都齐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寺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被执行人杨国凡,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1、2、4、6社(瞿河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被执行人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1、2、4、6社(瞿河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被执行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美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省棉麻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陈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02384号判决,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齐宇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凡、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743693.34元。本案为申请执行人相同,均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被执行人中有5个相同(分别为杨国凡、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每个系列案的除一个被执行人不同的系列案。不同的被执行人分别为1、四川省佳丰畜产品孵化有限公司;2、四川和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生达贸易有限公司;3、成都齐宇贸易有限公司;4、四川子昂饲料加工有限公司;5、成都市翔铭饲料贸易有限公司。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启动对被执行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①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证号为射国用(2013)第03374号、射国用(2013)第03375号、射国用(2013)第03376号、射国用(2013)第03377号、射国用(2013)第03378号、射国用(2013)第03379号、射国用(2013)第03380号、射国用(2013)第03381号、射国用(2013)第03382号、射国用(2013)第03383号、射国用(2013)第0338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②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大道义乌商贸城证号为射房权证太字第××,射房权证太字第××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处置的是6个系列案中均相同的被执行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号1839、1840、1841、1844、1845、1728号)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同意保留(2016)川01执1838号为母案继续对被执行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处置,对其余6件(2016)川01执1839号、(2016)川01执1840号、(2016)川01执1841号、(2016)川01执1844号、(2016)川01执1845号、(2016)川01执1728号案件作终本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17743693.34元。被执行人成都齐宇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凡、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17743693.34元及利息。二、终结对(2014)成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