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邓石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邓石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邓石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军被执行人邓石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石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石毫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石毫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