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3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国清与洪见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清,洪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国清,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克尔沁旗。被执行人:洪见伟,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魏国清与洪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洪见伟退还魏国清货款76360元,案件受理费855元由洪见伟负担。经查,被执行人洪见伟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见伟存款78273元(含执行费1058元)或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