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4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樊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在申请撤诉同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