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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白苗、杨莹、刘德利保险纠纷冻结财产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白苗、杨莹、刘德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710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苗、杨莹、刘德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莹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