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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州志勤鑫鹏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金海山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志勤鑫鹏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金海山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志勤鑫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6号营业厅一层-2室。法定代表人:牟太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金海山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12号和辉花园2#楼503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尾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福州志勤鑫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金海山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志勤鑫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6年开始即在福州市办公,所以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州金海山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福州金海山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的诉求及事由主张、提交的起诉证据,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的不动产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楼××层,属福州市鼓楼区辖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其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