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立珠与五莲县洪凝街道马家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珠,五莲县洪凝街道马家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6号原告:冯立珠。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刚,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洪凝街道马家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马家坪村。法定代表人:汤荣元,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德,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立珠与被告五莲县洪凝街道马家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冯立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立珠负担。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