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天中、单丰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中,单丰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中,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丰雷,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上诉人王天中因与被上诉人单丰雷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天中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天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死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天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天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耀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