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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洪录与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录,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录,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洪录与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423元(执行标的30072元、执行费3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