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洪录与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录,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录,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洪录与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423元(执行标的30072元、执行费3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