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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四清与吴付田、宋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四清,吴付田,宋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四清,住襄樊市。被执行人:吴付田,住襄樊市。被执行人:宋雪勤,住址同上,系吴付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樊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恢复执行郝四清与吴付田、宋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付田、宋雪勤的银行存款1471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