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健民、刘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民,刘林军,王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健民被执行人:刘林军、王周芹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0111执6211号查封裁定,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林军、王周芹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林军、王周芹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执行员 裘学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