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梅珍与李海山、马恒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梅珍,李海山,马恒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孟梅珍,女。被执行人李海山,男。被执行人马恒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梅珍与被执行人李海山、马恒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梅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49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8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李海山已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以北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颐和郡3号楼1单元703室房屋过户给申请人孟梅珍用于抵偿(2016)陕0112民初10498号民事调解案件款75万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49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付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