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利珍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靳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利珍,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靳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利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靳北组。负责人:靳攀锋,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郭利珍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靳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靳北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利珍征地补偿款3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4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靳北组在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有银行存款27199元,本院遂依法予以划拨。现已将案款2719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利珍。执行费414元已缴纳。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