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267申请执行人李树兵与被执行人姚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兵,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兵,男,汉族,1974年01月19日生,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姚玉,男,汉族,1989年03月14日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兵与被执行人姚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树兵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913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