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俊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68号被执行人:唐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洲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唐俊合同诈骗一案中在案扣押5辆汽车。执行中查明,奥迪A8轿车(车架号WAURGB4H9DN053879)为被执行人唐俊从被害人赖明虎处诈骗所得,现扣押于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石桥铺派出所;奥迪Q72995CC越野车(车架号WAUAGD4LXED024959)为被执行人唐俊从被害人李睿处诈骗所得,现扣押于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保时捷卡晏3598CC越野车(车架号WP1AA2A2XDLA02564)为被执行人唐俊从被害人潘波处诈骗所得,现扣押于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宝马750L轿车(车架号WBAK8351DCY57669)、宝马X5越野车(车架号5UXZV4C57CL759687)为被执行人唐俊用诈骗款购得,现扣押于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奥迪A8轿车(车架号WAURGB4H9DN053879)发还被害人赖明虎。二、奥迪Q72995CC越野车(车架号WAUAGD4LXED024959)发还被害人李睿。三、保时捷卡晏3598CC越野车(车架号WP1AA2A2XDLA02564)发还被害人潘波。四、拍卖宝马750L轿车(车架号WBAK8351DCY57669)、宝马X5越野车(车架号5UXZV4C57CL75968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