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60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黄某,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龙 关注公众号“”